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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朝进与肖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进,肖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1429号原告:徐朝进,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梓乐,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镇祥,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徐朝进诉被告肖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朝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朝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徐朝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劲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