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朝进与肖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进,肖镇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1429号原告:徐朝进,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梓乐,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镇祥,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徐朝进诉被告肖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朝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朝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徐朝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劲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建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