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鹏、李殿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鹏,李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隗洪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綦效军,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黑水信用社主任,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被执行人:肖鹏,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大营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李殿学,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黑水镇大营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鹏、李殿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鹏、李殿学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825元、诉讼费275元,并向法院缴纳申请费355元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黑民初字第3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