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19号原告:宋某1,女,2011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法定监护人:韩彩霞,女,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宋某2,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判员 周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