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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619号原告:宋某1,女,2011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法定监护人:韩彩霞,女,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宋某2,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宋某1与被告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宋某1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审判员  周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