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严克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克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克军,绰号巴克,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当阳市。2008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5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克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贵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严克军先后三次在当阳市王店镇金星村农户家中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百家乐”方式参与赌博,参赌人员累计60余人次,从中抽头盈利约1400元。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6日,严克军租用金星村六组村民陈某家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百家乐”方式参与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2.2017年3月27日,严克军租用金星村六组村民张某家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百家乐”方式参与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3.2017年3月28日,严克军租用金星村五组村民符某家开设赌场,邀约向某等人以“百家乐”方式参与赌博,参赌人员20余人。同时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严克军已退缴违法所得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严克军的说明,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严克军指认现场的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杨某、赵某、郑某、林某1、向某、林某2、程某、王某1、胡某、徐某2对严克军照片的辨认笔录,胡某对林某1照片的辨认笔录,所扣赌资去向的说明及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点钞机、液晶电视、笔记本电脑、发牌器等)入库表,对参赌人员所作的当公(玉)行罚决字[2017]第03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及严克军的释放证明,证人赵某、郑某、林某1、程某、胡某、王某1、林某2、符某、向某、杜某、王某2、徐某1、高某、徐某2、陈某、张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严克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克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严克军数次受过刑事处罚,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严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且能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克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对严克军的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云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