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加峰、刘学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峰,刘学英,田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加峰,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刘学英,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田书建,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加峰、刘学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书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