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建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012号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健康新村。法定代表人:张怀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杰,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建峰,男,年龄不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建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瑞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