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银行东西湖支行、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东西湖支行,张某,黄某,刘某,周某,陈某,陈某1,杨某,付某,张某1,湖北XX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东西湖支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1。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张某1。被执行人湖北XX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银行东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黄某、刘某、周某、陈某、陈某1、杨某、付某、张某1、湖北XX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黄某、刘某、周某、陈某、陈某1、杨某、付某、张某1、湖北XX公司、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武汉XX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