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银侠、段梦坤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银侠,段梦坤,李思杰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37号申请人张银侠,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博,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梦坤,男,汉族,1990年6月15日出生,住址鹤壁市山城区。被申请人李思杰,男,汉族,1994年2月1日出生,住址鹤壁市山城区。申请人张银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保全涉案被申请人段梦坤驾驶的李思杰的本田思域牌驾车(车号:豫A×××××)。担保人刘啊丽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x号x号楼x单元xx层x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0xxxx0)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啊丽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x号x号楼x单元xx层x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0xxxx0)。二、冻结被申请人段梦坤、李思杰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