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兰生与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生,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生,男,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兰生与被执行人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因第三人晏艺提出异议之诉现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上上海正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41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卫志强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