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张浩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浩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920号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金秋乐园2-S10。法定代表人:卢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哲,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河南浩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