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庭春、凌代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庭春,凌代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360号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被告:陶庭春,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凌代娣,女,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庭春、凌代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告陶庭春、凌代娣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故本院对该公司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立新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人民陪审员 谢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郑旭芝书 记 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