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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707、710、71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707、710、713、716号申请执行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320室。法定代表人:SHUOJUNWANG,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928、935、936、926号民事判决书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169、3176、3179、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9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