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静、叶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叶学军,李浩,侯杰,樊海敬,韩树伟,淄博朔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之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叶学军,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侯杰,女,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樊海敬,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韩树伟,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淄博朔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4层E4-21号,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樊海敬,经理。被执行人: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65号2期11-12室,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浩,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78号,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天之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65号4-39号,企业代码X。法定代表人:侯书行,经理。张静与叶学军、李浩、侯杰、樊海敬、韩树伟、淄博朔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之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学军、李浩、侯杰、樊海敬、韩树伟、淄博朔轩工贸有限公司、淄博朝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之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静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静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