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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味在龙腾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高嫄,周涛,王成,王艳,黄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331号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景。被申请人成都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888号1栋12层1号。法定代表人高嫄。被申请人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成。被申请人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188号丽日樱花。法定代表人高永康。被申请人四川味在龙腾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四段888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被申请人高嫄,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周涛,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王成,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王艳,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黄金龙,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味在龙腾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高嫄、周涛、王成、王艳、黄金龙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8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碧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味在龙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腾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味在龙腾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高嫄、周涛、王成、王艳、黄金龙3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成都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38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