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居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居铿,陈华珍,明溪县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居铿,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华珍,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明溪县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明溪县。法定代表人:邱居铿被执行人:郑国灯,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居铿、陈华珍、明溪县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国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282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国灯名下的座落于三明市明溪县房产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明房权证2012字第××、0××3、0××4、0××5、0××6、0××7、0××8、0××9、0××0)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明土国用2013第0XXXX3、0XXXX2、0XXXX0、0XXXX4、0XXXX4、0XXXX5、0XXXX2、0XXXX5号)。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