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遂海、叶县林苑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遂海,叶县林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2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遂海,男,汉族,住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林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叶县。法定代表人:李干宇,社长。上诉人王遂海因与被上诉人叶县林苑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遂海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遂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奚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