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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建康与固始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康,固始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341号原告谢建康,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地址:固始县蓼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同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建康与固始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康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康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喻 露审判员  任丽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