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建康与固始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康,固始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3341号原告谢建康,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地址: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地址:固始县蓼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同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谢建康与固始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康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康撤回起诉。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喻 露审判员 任丽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