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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文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波,付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885号自诉人林小波,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付文彬,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林小波以被告人付文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付文彬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付文彬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彬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林小波自愿申请撤回对付文彬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林小波撤回对被告人付文彬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