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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俊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334号被执行人:张俊华,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关于被执行人张俊华罚金一案,该案(2017)苏05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俊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