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俊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334号被执行人:张俊华,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关于被执行人张俊华罚金一案,该案(2017)苏059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俊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俊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