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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腾建勇与范应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腾建勇,范应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特3号申请人腾建勇,53岁,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范应勤,90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腾建勇申请被申请人范应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腾建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腾建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爱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乃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