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建飞、陈俊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林建飞,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陈俊羊(曾用名:陈俊扬),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林建飞与陈俊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建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