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王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王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李益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自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法定代表人:朱能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7日,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庆,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2日,住重庆���梁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莉,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9日,住重庆市梁平县。上诉人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王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证明,王晓莉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梁平县双桂街道红桂路5号x幢16-6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重��。上诉人重庆沪商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62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何 洪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