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47号被执行人:张明坤(聋哑人),又名张明伍,男,1997年1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江县台盘乡。本院在执行张明坤罚金一案中,因查明张明坤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又系聋哑人,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杨长坤审判员 潘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