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明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147号被执行人:张明坤(聋哑人),又名张明伍,男,1997年1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台江县台盘乡。本院在执行张明坤罚金一案中,因查明张明坤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又系聋哑人,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1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杨长坤审判员  潘盛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