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文嘉与普洱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嘉,普洱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547号原告:黄文嘉,男,彝族,1980年1月31日生,大专文化,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普洱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普洱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文嘉与被告普洱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嘉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黄文嘉负担。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