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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闫启明、陈静德、张敬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启明,陈静德,张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230号被执行人闫启明,男,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被执行人陈静德,男,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被执行人张敬波,男,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启明、陈静德、张敬波合同诈骗一案中,因闫启明、陈静德正在服刑,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望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诗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