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鹏、党强、姚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鹏,党强,姚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16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鹏,男,199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党强,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姚富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鹏、党强、姚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