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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凯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凯丰,张英豪,宋松松,宋焕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周凯丰。被执行人张英豪。被执行人宋松松。被执行人宋焕朝。周凯丰申请宋松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凯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8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