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郭碧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郭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1号帝港海湾豪园A座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9907C。法定代表人:张嘉谦。委托代理人:叶剑文,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纹封,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碧珍,女,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碧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费人民币253,019.5元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采取查封被执行人郭碧珍名下小汽车一辆,并冻结其所持有的一只股权等措施。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碧珍向申请执行人温资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万元后了结本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查封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80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碧珍名下股权及车辆等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