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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胜与刘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胜,刘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512号原告:汤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被告:刘义刚,男,职工,住武穴市。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原告汤胜与被告刘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汤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胜负担。审判员  伍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