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胜与刘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胜,刘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512号原告:汤胜,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被告:刘义刚,男,职工,住武穴市。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原告汤胜与被告刘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汤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胜负担。审判员 伍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