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文英与马某、刘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英,马某,刘斌,石茂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534-1号原告:蒋文英,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心强,系马某父亲。被告:刘斌,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石茂林,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郝山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英与被告刘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刘斌驾驶的鲁H×××××号轻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8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斌驾驶的鲁H×××××号轻型货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8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