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严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严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严严,吉林省白城市人,高中文化,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严严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严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严严向王某1和王某2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银行黑户”贷款的事实,通过王某1和王某2骗取被害人高某、白某共计8人,每人上件费1,0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8,000.00元,在收取上件费用后均未给任何人办理贷款。案发前,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严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严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严严向王某1和王某2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银行黑户”贷款的事实,通过王某1和王某2骗取被害人高某、白某共计8人,每人上件费1,000.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8,000.00元,在收取上件费用后均未给任何人办理贷款。案发前,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讯问李严严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李严严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严严于1987年3月17日出生。2、建设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复印件,被害人王某3提供的虚假的合同复印件,并称是李严严给他的,但李严严不承认给过王某3这样合同。3、谅解书,证实王某1已经得带了李严严的经济赔偿并谅解李严严。4、收条,证实王某1收到李严严返还的欠款3,000.00元。5、银行ATM机存款明细,证实王某1将收到他人的贷款好处费用返还给他人的事实,共计返还4,100.00元。6、吉林农村信用社ATM存款明细表,证实被告人李严严偿还王某1的欠款13,500.00元。7、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保平派出所的办案说明,李严严诈骗案我局2016年12月26日受理并立案侦查,2017年1月1日将其抓获,在侦查期间,李严严供述为46人以办理贷款名义每人收取好处费1,000.00元共计46,000.00元人民币。经公安侦查查明:李严严共诈骗被害人高某、王某3、李某1、穆某、邸某、白某、唐某、刘某18人共计8,000.00元,其他38人无法核实。开发区分局保平派出所。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认识李严严的,当时他在白城市红旗房地产公司当店面经理。李严严跟我说他可以在北京的建设银行给有不良记录、无法贷款的人以购房名义申请贷款,但是贷款人必须上交1,000.00元上件费,还承诺每个人贷款300,000.00元,到手的是100,000.00元,剩余的200,000.00元是银行人员的好处费,同时可以签订30年免还协议,30年到期后按300,000.00元还本金和利息。他还说如果贷款成功,每笔贷款我可以得3,000.00元或5,000.00元的好处费。我就把这个事情给身边的朋友说了,他们开始联系有不良记录的人。在2016年7月份的时候,开始陆续有人来我这办理贷款,我向这些人每人收取上件费1,000.00元并打了收条,之后让他们在李严严给我拿来的购房贷款合同上签字,我记得第一次给19个人办理了贷款,我把这19个人的上件费19,000.00元给了李严严,他给我打了收条。之后我又给李严严陆续办理了27人的贷款,累计给李严严找了46个这样的贷款人,给了他46,000.00元的上件费,这些钱有的在我公司给他的,有的是我去他家给他的,他给我打了46,000.00元收条,并承诺21天后下贷款。8月23日,李严严给我打电话让我联系所有的贷款人,说贷款下来了,让他们24日到我公司取钱。到了24日,所有贷款人都来我公司等着取钱,我就联系李严严,他说在银行取钱,同时给我发了一段视频,我和贷款人一起看的,就是一张桌子上放满了钱,当时我们就等着他,到后来他也没把钱拿来,还把手机关了。过了几天,我给李严严打电话,问他到底办没办贷款,他说根本就没有贷款的事情,我就让他把上件费还给贷款人。就这样他陆续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方式还给我16,500.00元,我把钱都还给贷款户了,之后我再找他要钱,他就开始躲我,我就自己把剩余的29,500.00元的上件费垫还给贷款户了。46名贷款人有23个人是直接通过我,剩下的23个人是直接找的李严严办理的贷款。2、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跟李严严以前是红旗房地产公司的同事。2016年9月份的时候,在红旗房地产公司办公室里,李严严给了我1个名单,上面有10几个人的名字,他让我给名单上的人打电话,让我说:你好,我是建行的客服,请你密切注意自己的手机短信,在3个工作日内,会有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您,并携带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业务。这些都是李严严教我这么说的,打电话用的是我个人的手机,号码6524440。我就帮李严严打过1次电话,第二次他给了我一个20人的名单,我没帮他打。3、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7月初,李严严跟我说:他找到一条发财的路子,就是找10个人给他们办事,每人收1,000.00元钱,告诉他们1个月之后可以办成,快到时间,再找10个人,把之前的10,000.00元钱堵上。我说不行,如果真办事了,但是没办成可以把钱退回去,如果钱自己花了,问题就严重了。但是他没听我的。大概过了1个月,有一天,李严严跟我说他出事了,那些人要告他,让我帮他撒个谎。我印象很深刻,当时我说他活该。他说:就是让我帮他接电话,说我是给他办事的人,拖几天,这几天就拿房子做贷款,钱下来就还上了。当时他说有好几万元钱。我当时就答应他了,帮他接了3、4次电话,对方是一个女的。4、证人苗某的证言:我在微信朋友圈上看到李严严这个人能办贷款,我在李严严处办理贷款,并给了他1,000.00元钱的费用。王某2当时跟我在一起,她说也想办贷款,我就把李严严的电话给她了。后来我的贷款没办下来,李严严把1,000.00元钱还给我了。5、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6年下半年,我替我弟弟李严严偿还过3,000.00元或4,000.00元的欠款,当时没有收条,是还给一个姓王的女子了。6、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6年6月,我看见苗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可以贷款的信息,我给苗某打电话问贷款的事情,她给了我一个叫李严严的电话。我就给李严严打电话问办理贷款,他说可以贷款。过了几天,李严严拿来一份建行的住房贷款合同让我填写,并说明利息4厘8,手续费1,000.00元,1个月左右下款,如果贷不成,把1,000.00元钱返还给我,我就签了合同并给了他1,000.00元钱。我同事也想贷款,这样6月至8月期间,大约有30多人找李严严办理贷款,每人的1,000.00元手续费通过我给的李严严,每次李严严都给我们打条。过了1个多月,我们的贷款也没下来,我找李严严,他说正在办。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找李严严,他给了我一个电话号,说办贷款的人叫李明。我当着其余办贷款人的面给李明打了电话,对方承认是李明,并说贷款正在办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又找到李严严,他当着我们的面给李明打了电话,对方说查查进度,让我们再等等。就这样,我们又陆续找了李严严几次,每次他都让我们再等等,我们一起到建行问有没有我们办理的这种贷款。这期间我们都接到过一条短信,内容是我们的贷款正在办理中,还给了我们一个电话号。当时我们就给对方打了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说我们的贷款正在办理。我们就问她:我们已经到建行问了,根本没有这种贷款。最后对方在电话了承认了其根本不是建行的员工,发短信是李严严让她干的。我们就找到李严严让他退款,他承诺给我们退款并让我们等等,大概10月初的时候,李严严在我单位分两天把手续费退给我们了,我们也把收据给他了,他当时就撕了。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016年8月1日,我想用钱给我儿子结婚,在网上我知道了北方肥牛附近的小额贷款公司,我就去了。他们老板叫王某1,他说能给我办贷款,下款速度快,当时我们协商贷款100,000.00元,21天后下款,我跟王某1签订了一份建行购房贷款申请合同,以购房的名义贷款300,000.00元,我能拿到100,000.00元,签完字后,王某1收了我1,000.00元押金,并承诺如果贷款没下来就把钱还我。8月23日的时候,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贷款下来了,让我24日去取钱。24日我去也没拿到钱,王某1还用手机给我看了一段视频,就是一个桌子上面都是钱,他还说我的贷款也在里面,让我等着拿钱。我等了很长时间也没拿到钱,就问王某1,他说找的一个叫李严严办的贷款,李严严没把钱拿来。王某1还给李严严打了电话,李严严说一会儿就把钱拿来。我当时办这笔贷款没有抵押,跟王某1之间也没签过任何协议。2、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2016年8月1日,因为我想收一批药材,手上没钱就想贷点款。我通过朋友杨东介绍认识了白城市开小额贷款公司的王某1,王某1说能给我办贷款,下款速度快。我们协商贷款100,000.00元,15个工作日下款。我当时签了一份建设银行的购房贷款合同,贷款300,000.00元,约定我拿100,000.00元,签完合同后王某1收了我1,000.00元的押金,等贷款下来再返还给我。到了8月23日,王某1给我打电话,说钱下来了,让我第二天去取。第二天我到了王某1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着取钱,王某1还用手机给我看了一段视频,视频了桌子上都是钱,他和我说我的钱就在里面,可是钱一直也没下来。我就问王某1,他说通过一个叫李严严办的贷款,李严严没把钱拿来。我用这笔贷款,王某1说是30年免利息,也没有抵押。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我找到王某1办贷款,他说通过一个叫李严严来办贷款。说是建设银行的贷款,具体是什么我忘了,承诺贷款200,000.00元左右,没有抵押,1个月左右下款。当时我还签订了一个建设银行名头的合同,王某1收了我1,000.00元钱。后来2个月了钱也没下来,王某1就把1,000.00元钱还给我了。我没见过李严严,只是听王某1说的。4、被害人穆某的陈述:我是通过王某2认识的李严严,当时我听王某2说她在李严严处办理了贷款,我也想办贷款,就找到李严严办理贷款。我还有几个朋友也找到李严严办理贷款,我们每人给李严严1,000.00元的费用,李严严承诺办建设银行的住房贷款,1个月下款。我们等了几个月,钱也没下来,这期间我们找过李严严,他说贷款在办,后来我们问了建行,根本没有我们办理这种贷款,我们知道被骗了,找李严严让他还钱,他承诺10月份左右还钱,后来10月末的时候,李严严的姐姐和姐夫在我家还了我们的钱,我们把他打的条给他了。5、被害人邸某的陈述:2016年7月份,我在朋友王某2处听说李严严可以办理贷款,李严严让我签了一份建行住房贷款合同,我还通过王某2给了他1,000.00元的费用,李严严给我打了收条,他承诺1个月下款。两个月后钱也没下来,我们找李严严,他说正在办。我知道的办理贷款的有王某2、我、白某、穆春燕。10月份的时候,我们找李严严,他说根本没办贷款,还说尽快还我们钱,过了几天他带着他姐姐和媳妇到我们工作室把钱还给我们了,我们把条给他后,他当时就撕了。6、被害人白某的陈述:2016年8、9月份,我听我朋友王某2说她在一个叫李严严处办理了一笔300,000.00元的无抵押贷款,我也需要钱就让王某2帮我在李严严处办贷款。王某2说需要1,000.00元的手续费,如果贷款办成,钱就不退了,办不成钱给退回来。我就给了王某21,000.00元并让她帮我在李严严处贷款。过了1个月,王某2让我去他的工作室签合同,名头是建设银行的房屋贷款合同,签完字后我就回去等信了。等了2个多月,钱也没下来,我感觉不对就找王某2,我们把李严严找到王某2的工作室,他说他是通过一个银行的朋友办的,并当着我们的面给那个人打了电话,对方说贷款没问题,能办。我们约定一周后如果不下款就退钱。一周后贷款也没下来,我们所有的贷款户找到李严严,这次是他姐姐和姐夫陪他来的,把钱退给了我们。7、被害人唐某的陈述:2016年6、7月份,王某2说她认识办贷款的人能办贷款,我当时也想办贷款,王某2说对方要1,000.00元费用,如果办不成钱给退回来。我在王某2的工作室签订了一份建行的合同,把1,000.00元钱给了王某2,还听说是一个叫李严严的人办贷款,当时有人给我打了收条,是谁打的不知道。等到9、10月份,王某2说贷款没办成,让拿着当时的收条找对方还钱,我把收条给了一起办贷款的刘某1,最后这个钱返给我了。8、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6年7、8月份,李严严承诺可以给我办建行的贷款,并收取了1,000.00元钱手续费,到11月份,贷款也没办成。11月份的一天,在白城三中附近李严严把1,000.00元钱还给我了,当时王某2在场,因为这笔贷款是王某2帮着联系的。当时李严严给我出了收条,后来他还我钱的时候把条给他了。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严严的供述:2016年7月初,我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叫李明的人,他说能给银行黑户办贷款,让我帮他联系人,可以给我提成。2016年7月份,我和王某1说我能给银行黑户办理贷款,然后他就给我拉来了46个客户,这些客户都是通过王某2引荐的,客户信息也是王某2给我的,我按照信息每个人复印了一份假的建设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让王某2交给客户,每人收取上件费1,000.00元,这些钱让我花了。大概是9月份,我让刘某2和李某2冒充建行工作人员帮我打电话,拖延客户,后来事情败露了,刘某2打电话期间被王某2堵在屋子里了,我没法就联系人凑钱还清了46个人的上件费。我还通过王某1找过23个人办贷款,并且每人收取他们上件费1,000.00元。这些人的钱我都还了。本院对被告人李严严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严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严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严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8,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严严在案发前将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情节轻危,本院在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严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