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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井刘强与刘梅琴、候建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584号原告:井刘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梅琴,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候建宁,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井刘强与被告刘梅琴、候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井刘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井刘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8元,减半收取计3484元,由原告井刘强负担。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