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王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大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兰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久荣,男,194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久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久荣给付案款269607元,案件受理费26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久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久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久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久荣所欠案款二十六万九千六百零七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七十二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