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牛某某本金30000元、利息14400元,共计444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执行费4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