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占飞、谢玉梅与鄂尔多斯市众利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951号原告王占飞,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个体户。原告谢玉梅,公民身份证号×××,女,汉族,个体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锦程,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利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小娜,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扬,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原告王占飞、谢玉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利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谢玉梅、王占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飞、谢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森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