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与李英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李英顺,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437号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组织机构代码L6178664-4,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法定代表人:胡仁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序贤,职务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职员。被告:李英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张伟,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与被告李应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张伟已向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还清欠款,双方纠纷已解决,故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建三江兴旺工业产品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谭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