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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9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垅场诉龚剑非、高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988-1号申请人:高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被申请人:龚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申请人:高某某,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高垅场诉龚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红莉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4栋501房产(权证号为7141540**),担保人孙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K6栋5号房屋(权证号为269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高某某财产保全的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4栋501房产(权证号为7141540**);三、查封担保人孙某某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易家湾镇天湖村2号长株潭大市场K6栋5号房屋(权证号为2695**);四、如申请人高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则由申请人高某某赔偿被申请人高某某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曹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