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国兵陈宗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国兵,陈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财保15号申请人: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181号(城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63567649L。法定代表人:杜发军,该公司董事长。代理人:甯诏宁,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邓国兵,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陈宗兰,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人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国兵所有的位于巫溪县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因需要追加被保全人和被保全财产,申请人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同日提出延期保全申请,请求延迟时间至2017年8月29日。现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国兵所有的位于巫溪县的房屋三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房地证×字第×号、×房地证×字第×号、×房地证×字第×号),被申请人陈宗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地证×字第×号)。申请人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4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财产信息明确,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人重庆市巫溪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