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建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5刑初29号公诉机关武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军,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市。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3月被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199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6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川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巩明霞,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武川院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军及其辩护人巩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被告人马建军未经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允许,私自刻制印文为”呼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武川富兴园小区3#4#项目部”的印章,然后让王利平与郭明亮、呼和浩特市雅虹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化玻璃及塑钢窗安装合同,并加盖此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建军伪造的公章一枚、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工程承包合同、钢化玻璃加工安装合同、合同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存根、情况说明、瑞环公司相关公章印文、瑞环公司的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武川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印章印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马建军户籍信息、证人王利平证言、证人马建国证言、证人郭明亮证言、证人靳丽军证言、证人高晓敏证言、被告人马建军的供述与辩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郭明亮辨认笔录、靳丽军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军未经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允许,冒用该公司名义,私自刻制印文”呼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武川富兴园小区3#4#项目部”的印章,并使用该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建军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九九九年十月刑满释放后,此次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再次犯罪,应酌情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建军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建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