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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佳建、叶晓花、舒建东、钱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彭佳建,叶晓花,舒建东,钱小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828号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剑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丽,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佳建,。被告:叶晓花,。被告:舒建东。被告:钱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佳建、叶晓花、舒建东、钱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53元,由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