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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德水申请执行李现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水,李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水,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现文,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德水与李现文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张德水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平龙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