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德水申请执行李现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水,李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水,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现文,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德水与李现文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张德水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平龙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