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韦长根、韦红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长根,韦红官,谭腾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韦长根,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红官,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腾姣,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执行人韦长根与被执行人韦红官、谭腾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外出多时,去向不明。经向有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腾姣名下有车牌号为桂M×××××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该车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现金、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谭腾姣名下虽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查封,但没有实际控制,短时间内无法变现,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德优审判员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