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来法与周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来法,周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861号原告:范来法,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小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来法与被告周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来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