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来法与周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来法,周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861号原告:范来法,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小强,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来法与被告周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来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