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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褚劲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河滨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77118193D。法定代表人:冯智武,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2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6607537D。法定代表人:龙之贵,总经理。被执行人: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县平溪镇人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055010310B。法定代表人:张在滨,总经理。被执行人:龙之贵,男,1983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褚劲鸣,男,1975年6月2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褚劲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褚劲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息烽包商黔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7932元,案件受理费1783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487元。被执行人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褚劲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乔富地质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玉屏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之贵、褚劲鸣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107257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奉彬(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