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范俊杰与义马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杰,义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85号原告范俊杰,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义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中,经协调,义马市人民政府愿协助原告范俊杰办理农民进城购房享受补贴的有关事宜。故原告范俊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俊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俊杰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俊杰承担。审判长 吴洁梅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