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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力英与易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力英,易德秀,易德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力英,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粮食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易德秀,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审第三人:易德会,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何力英因与被申请人易德秀、原审第三人易德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06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何力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何力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何力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姚 欣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