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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云仙、肖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仙,肖宽全,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林云仙,被执行人肖宽全,被执行人张丽英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林云仙申请肖宽全、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依法对俩被执行人作出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英名下的房产、汽车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张丽英名下被查封的房产属与案外人肖宽发共同共有的房产,由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进行处置。于2017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张丽英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予以扣押,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车辆暂不予处置。依据上述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对被执行人肖宽全所在的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任该单位督促被执行人肖宽全尽快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2.617万元及利息,本院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