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鹏与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鹏,王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73号原告:刘志鹏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妍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志鹏与被告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