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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鹏与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鹏,王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873号原告:刘志鹏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妍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志鹏与被告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鹏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志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