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3061王丽与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3061号原告:王丽,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方伟业2号楼3楼。原告王丽与被告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