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413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6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己方主张。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